转载: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6张图带你了解政府的采购形式和全部流程!
《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因为采购形式较多,流程较为复杂,绩效评价宝典带你分清这几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流程。深度剖析招投标流程,详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操作,这六种政府常见采购形式的区别和具体流程。
《招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就是说,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但因为其公开透明、可操作性较小,且流程复杂、成本较高,很多机构会规避此种采购方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了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任何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这种招标形式不需要发招标公告,是非公开性质的。因为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是邀请的,数量不会太多,所以招标的费用相对较少、周期也比较短、效率较高。(1) 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简单理解:其实竞争性磋商就是为了解决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竞谈和公开招标的结合。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除了时间节点不同外,最大的区别在于竞争性磋商需要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主要看价格。(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实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注意:跟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不同,采用询价方式,供应商一旦报出价格是不可以二次更改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